返程投资居民企业国内税收无法抵免,是指由中国居民主体控制的境外注册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后,其在境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无法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环节抵扣的情形,该规则依据中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执行。
2024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关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8号),明确返程投资居民企业国内税收无法抵免的适用规则。 截至202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一条仍适用2008年施行版本,未做相关条款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3月发布《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引(2025版)》,对返程投资居民企业的所得申报、抵免范围做了细化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2号公告(截至2026年4月仍有效),境外注册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
根据财政部2024年第38号公告规定,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境外税收法律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返程投资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内所得,所得来源地为中国境内,对应的已缴企业所得税属于境内税款范畴,不满足境外所得抵免的前提条件,因此无法申报抵免。
返程投资居民企业完成身份认定后,需按以下流程办理纳税申报:

| 税款类型 | 所得来源地 | 是否可抵免 | 政策依据 |
|---|---|---|---|
| 返程投资居民企业境内经营所得已缴企业所得税 | 中国境内 | 否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8号第二条 |
| 返程投资居民企业境外分支机构经营所得已缴境外所得税 | 中国境外 | 是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
| 返程投资居民企业境外股息红利所得已缴境外预提所得税 | 中国境外 | 是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第一条 |
| 返程投资居民企业境内股息红利所得(来自境内居民企业)已缴预提所得税 | 中国境内 | 否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8号第三条 |
返程投资居民企业国内税收无法抵免的核心判定标准为所得来源地与税款缴纳地是否均为境外,部分企业混淆抵扣范畴,认为境内已缴税款可抵扣境外所得应纳税额,该认知不符合现行税法规定。 部分企业认为境外注册企业无需进行居民身份认定,实际只要符合认定条件,就需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未主动申报的将触发税务核查风险。 部分企业认为只要取得境外完税证明就可以申报抵免,实际需先判断所得来源地,境内所得对应的境外完税证明同样不符合抵免条件。
根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截至2026年4月最新有效版本)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若企业存在故意将境内已缴税款申报为境外可抵免税款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追缴其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返程投资居民企业身份认定属于免费行政许可事项,无官方办理费用。 办理过程中涉及的境外主体资格材料公证认证费用,2025-2026年大致范围为:香港地区3000-8000港元/份,新加坡地区400-1200新元/份,开曼地区800-1500美元/份,以各地区公证机构最新公布为准(来源:香港律政司、新加坡ACRA、开曼公司注册处2025年官方收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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