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号文全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是规范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返程投资外汇登记的核心监管文件。 截至2026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未发布替代该文件的新规,现行执行标准以2023年12月外汇局发布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年版)》及2025年1月更新的资本项目配套操作细则为准。
37号文适用主体包括境内自然人、境内机构两类境内居民。 特殊目的公司(SPV)指境内居民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资产或权益出资,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返程投资指境内居民通过SPV开展投融资活动后,通过并购、换股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境内企业的行为。 根据2025年外汇局资本项目司公开答复,只要境内居民以境内资产权益出资设立境外SPV用于投融资,无论是否涉及返程投资,均需办理37号文登记。仅以境外合法收入出资设立的境外SPV无需办理该登记。
相关费用及处罚标准以下表为准,具体金额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业务类型 | 2025-2026年执行范围 | 官方来源 |
|---|---|---|
| 37号文初始登记行政费用 | 0元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截至2026年4月有效 |
| 逾期补登记罚款(个人) | 1万元-5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第四十八条,2025年外汇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 逾期补登记罚款(机构) | 30万元-100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第四十七条,2025年外汇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 审计报告出具参考费用 | 1万元-10万元,依境内企业资产规模浮动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24年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以实际服务机构报价为准 |

部分主体对37号文登记要求存在认知偏差,常见误区如下: 有主体认为境内居民在境外设立SPV用于投资境外项目、不涉及返程投资不需要做37号文登记,该认知不符合监管要求。 有主体认为已经完成境外上市的企业不需要补做37号文登记,根据外汇局2024年发布的《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相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要求,所有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未完成37号文初始登记的,需在上市后6个月内完成补登记,否则不得办理股份减持、利润汇回等业务。 有主体认为37号文登记完成后无需后续更新,实践中,SPV发生名称变更、经营范围调整、股权结构变动、投融资规模变化超过20%的,需在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SPV注销的需同步办理注销登记。
37号文合规登记可帮助主体合法办理境外投资资金汇出,无需通过不合规的跨境资金流转通道,避免外汇处罚风险。 境外SPV产生的利润、减持所得可合法汇回境内,办理结汇后可用于境内生产经营或个人合法使用。 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合法办理外资外汇登记,享受各地外商投资相关政策支持。 企业后续申请境外上市、发行境外债券等跨境融资业务时,37号文登记是监管部门要求的必备合规文件。
个人未按规定办理37号文登记的,除面临罚款外,银行将拒绝为其办理相关跨境资金收付业务,情节严重的可被列入外汇关注名单,5年内不得办理所有跨境投融资业务。 机构未按规定办理37号文登记的,除罚款外,将影响其后续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便利化额度申请,不得享受跨境投融资相关政策支持。 37号文登记是境内居民开展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必备合规程序,所有符合适用范围的主体需严格按照外汇局要求办理相关登记,确保跨境投融资活动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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