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就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是两地税务主管部门签署的区域性税收协定,核心目的是消除跨境经营主体的所得重复征税问题,防止偷漏税行为,降低两地经贸往来的税收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2月发布的《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议定书执行公告》(公告2026年第8号),以及香港税务局2026年3月更新的《双重征税安排释义及执行指引》第1号(修订本),本次修订后的安排适用范围覆盖所有符合两地居民身份认定标准的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涵盖的所得类型包括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受雇所得、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等12类常见跨境所得。
需特别注意的是,安排的适用前提是申请主体需同时符合两地的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其中内地居民企业指按照内地法律注册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位于内地的企业;香港居民企业指按照香港法律注册成立,或者通常管理或控制地点位于香港的企业,相关认定标准以两地税务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居民身份证明规则为准。
2025-2026年执行的安排税率标准,均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香港税务局官方公开的税收协定条款,具体适用限制税率如下表所示,实际执行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所得类型 | 内地单边征税法定税率 | 适用安排后限制税率 | 备注 |
|---|---|---|---|
| 营业利润 | 25%(居民企业)/25%(常设机构所得) | 未构成常设机构的所得仅由居民所属地征税 | 常设机构判定标准为12个月内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或有固定营业场所开展核心经营活动 |
| 股息 | 10%(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 | 5%(持股比例超过25%且持股满12个月)/10%(其他情形) | 受益所有人为香港居民企业的可适用限制税率 |
| 利息 | 10%(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 | 7% | 受益所有人为香港居民企业、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可适用限制税率 |
| 特许权使用费 | 10%(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 | 7% | 适用范围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专有技术许可所得 |
| 财产收益 | 10%(非居民企业转让内地企业股权所得) | 转让持股比例低于25%的非不动产为主的企业股权,仅由居民所属地征税 | 持股比例计算包含关联方持有的股份 |
实践中,申请适用安排的主体需向所得来源地税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需符合两地税务机关的格式要求,外文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申请适用安排的全流程可分为以下5个环节,2025-2026年的办理周期参考两地税务机关公开的办税服务指南,实际办理时长以官方审核进度为准:
需特别注意的是,若两地税务机关对申请事项存在争议,将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由两地税务主管部门共同协商解决,协商周期不纳入常规办理时长范围,协商结果对两地税务机关均有约束力。
根据内地《税收征收管理法》(2021修正)及香港《税务条例》(第112章)的相关规定,申请适用安排的主体需遵守以下合规要求,否则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申请时限要求方面,内地端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需在所得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次年5月31日)提交申请,超过时限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申请抵免,但最长结转年限不得超过5年;香港端申请享受安排待遇的,需在相关课税年度的评税通知书发出后3个月内提交申请,超过时限的将不予受理。
合规风险方面,若申请主体提交虚假材料、隐瞒关联交易、通过导管公司等安排套取协定待遇的,两地税务机关有权撤销其已享受的协定待遇,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将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将相关违规信息纳入纳税信用记录,影响后续的跨境办税资格。
实践中不少跨境经营主体对安排的适用存在认知偏差,需明确以下规则:
并非所有在香港注册的企业都能享受安排待遇,仅符合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认定标准的企业才可申请,仅在香港注册但实际管理机构位于内地的企业,将被认定为内地居民企业,不得作为香港居民申请适用安排的优惠税率。
安排待遇不会自动生效,需申请主体主动向所得来源地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并通过审核后才可享受,未提交申请的,所得来源地将按照法定税率征收税款。
安排适用的受益所有人需为实际取得所得的主体,若申请主体仅为导管公司,仅承担收款职能,不具备实际经营活动、不承担对应风险的,将无法通过受益所有人身份审核,不得享受安排待遇。
跨境从业者取得的受雇所得也可适用安排,若内地居民在香港提供劳务,12个月内停留累计不超过183天且报酬由内地雇主支付、不由雇主在香港的常设机构负担的,可免于在香港缴纳薪俸税;香港居民在内地提供劳务符合同等条件的,可免于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申请流程与企业申请流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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