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架构中的境内实体的股东通常为具备境内身份的自然人或境内注册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境外主体不得直接持有境内运营实体的工商登记股权,仅通过全套控制协议实现对境内实体的收益权、决策权的掌控,该设置符合中国外商投资准入监管要求及境外上市信息披露规则。
2026年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境内运营实体即VIE架构中承担实际业务运营的主体,对应外商独资企业WFOE的协议控制对象,其工商登记股东需满足属地身份要求,不得包含直接持股的境外投资者。
实践中VIE架构境内实体的股东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境内自然人股东,多为企业创始人、核心运营团队成员,若该类股东持有境外永久居留权或其他境外身份,需在境外上市备案时如实披露,不得隐瞒。依据2026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然人股东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境内居民身份证作为身份证明材料,持有境外身份的需额外提供出入境记录、境内常住证明等材料。
第二类是境内持股平台,多为注册在境内的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通常由创始人或核心控制人担任,执行合伙事务掌握持股平台的投票权,有限合伙人多为员工股权激励对象、境内人民币投资方,该类设置可实现控制权集中、降低股权激励的税务成本。依据2026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征管公告》,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实施的员工股权激励,符合条件的可适用递延纳税政策。
| 司法辖区 | 发布机构 | 发布时间 | 核心合规要求 |
|---|---|---|---|
| 中国内地 | 中国证监会 | 2026年2月 | 境内实体股东需为境内主体,境外主体不得直接持股,股东持股情况需与境外上市备案文件完全一致,不得存在未披露的代持关系 |
| 中国香港 | 香港证监会、香港公司注册处 | 2026年1月 | VIE控制协议披露文件需明确列明境内实体全部股东的身份信息,受益所有人穿透披露至最终自然人,持股层级不得超过3层 |
| 开曼群岛 | 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 | 2025年12月 | 境外上市主体的受益所有人申报需与境内实体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对应,每年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未按时申报的将面临罚款 |
| 美国 |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 2026年3月 | 中概股年度报告及招股书中需完整披露境内实体股东的全部持股情况、关联关系,隐名持股未披露的将触发预摘牌风险 |
该认知不符合中国外商投资监管要求,根据2025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如部分互联网信息服务、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新闻传媒等,境外主体不得直接持有境内运营实体股权。VIE架构的核心设计逻辑就是通过协议控制替代直接持股,规避外资准入限制,若存在境外主体直接持股的情况,将无法通过境外上市备案,甚至面临境内业务资质被吊销的风险。
2026年中国证监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要求,境内实体股东不得存在未披露的代持关系,若因特殊情况存在代持的,需如实披露代持原因、代持双方身份、代持协议内容,并说明代持关系的解除安排。未披露的代持关系将直接导致备案被驳回,同时代持协议若违反强制性监管规定的,不具备民事法律效力,代持双方的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障。
2026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股权结构披露指引》明确要求,VIE架构境内实体的持股平台层级不得超过3层,多层嵌套的持股结构需逐层穿透披露至最终自然人。设置超过3层的持股平台将被认定为刻意隐瞒受益所有人信息,无法通过备案,同时多层嵌套的持股结构会大幅提升年审、报税的合规成本,增加股权变更的流程复杂度。
| 股东类型 | 优势 | 劣势 | 适用场景 |
|---|---|---|---|
| 自然人直接持股 | 股权结构清晰,备案披露流程简便,无持股平台的额外运营成本,股东权责明确 | 股权激励操作灵活性低,股东个人债务风险可能传导至公司,股权转让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税费成本较高 | 初创阶段股权结构简单、无大规模股权激励需求、短期内无境外上市计划的企业 |
| 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持股 | 股权激励可通过合伙份额转让实现,操作便捷,普通合伙人可集中掌握投票权,避免股权分散导致的控制权风险,合伙份额转让可通过核定征收等方式降低税费成本,具备较好的风险隔离效果 | 需额外承担持股平台的年审、报税成本,2025-2026年每年合规成本约为2000-5000元人民币,以各地税务部门最新公布为准,股权穿透披露流程较复杂,需提交全部合伙人的身份信息 | 有员工股权激励需求、完成多轮人民币融资、股权结构较复杂的拟境外上市企业 |
根据2026年中国证监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若境内实体股东信息发生变更如持股比例调整、股东增减、代持关系变化等,未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备案更新的,将对企业处以10-5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1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受理该企业的境外上市备案申请。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2025年12月发布的《受益所有人申报规则》,若未按时提交境内实体股东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将处以500-10000美元的罚款,逾期超过6个月未整改的,将直接注销境外上市主体的注册资格,导致企业境外上市架构失效。
根据美国SEC2026年3月发布的《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实施细则》,若未如实披露境内实体股东的全部身份信息、关联关系,将被列入预摘牌名单,连续3年未完成整改的,将被强制从美国证券市场退市,同时面临投资者集体诉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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