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可变利益实体)架构作为境内企业境外融资、上市的常用安排,VIE存在的风险覆盖司法管辖、合规监管、税务核查、实操执行等多个维度,是跨境从业者、拟境外上市企业主必须提前掌握的合规要点。
根据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指导意见(二)》,境内主体通过VIE架构规避《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相关控制协议效力按个案判定。其中涉及禁止类外商投资领域的VIE控制协议,人民法院可依法认定无效。
2025年1月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更新的《公司法(修订案)》明确,VIE架构下的开曼注册上市主体,需在年度申报中披露境内控制协议的签署主体、核心条款及执行情况。2025-2026年未按要求披露的主体,罚款范围为1.2万-12万开曼元,具体以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不同司法辖区针对VIE架构的监管要求存在明确差异,具体对应规则及违规后果如下:
| 管辖地区 | 2026年生效监管规则 | 违规后果 |
|---|---|---|
| 中国内地 | 2024年11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境外上市备案管理配套指引》 | 未完成备案的VIE架构境外上市主体,境外融资所得不得调回境内使用 |
| 美国 | 2025年3月美国SEC更新的《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实施细则》 | 未披露VIE控制协议潜在失效风险的中概股,SEC可直接启动退市程序 |
| 中国香港 | 截至2026年4月,香港联交所最新执行的《上市规则第18A章及19C章补充指引》 | 无法证明VIE架构为满足监管要求的必要安排的申请人,上市申请将被直接驳回 |
VIE架构合规材料准备需覆盖各辖区的披露要求,避免因材料缺失导致备案或上市申请被驳回。

根据202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跨境关联交易申报管理办法》,VIE架构下境内运营实体与境外上市主体之间的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等资金往来,均属于跨境关联交易范畴,需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定价。2025-2026年未按要求完成关联交易申报的主体,需补缴对应税款并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具体标准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实践中存在“VIE架构可自动享受股息预提税优惠”的认知误区,根据2025年1月内地与香港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第五议定书》,不符合受益所有人认定标准的VIE架构主体,股息分配预提所得税适用10%税率,不得享受5%的优惠税率。
VIE架构的控制权依托控制协议实现,而非直接持股,若境内运营实体的实际控制人出现违约情形,境外上市主体仅能通过协议主张债权,无法直接处置境内运营实体的股权及核心资产。相关诉讼的办理周期通常为12-24个月,诉讼成本占争议标的金额的3%-8%(2025-2026年范围,以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新规定为准)。
VIE架构搭建流程中,境内居民股东需按要求完成37号文外汇登记,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24年8月更新的《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管理指引》,未完成登记的主体不得办理境外利润汇回、股权转让等外汇业务,逾期未补登记的可处以涉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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