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利得税申报期为香港税务局针对香港注册法团及在港产生应评税利润的境外法团设定的法定报税时限,2026年执行的规则依据香港税务局(IRD)2024年12月29日发布的《2025/26课税年度利得税申报修订指引》。
2025年1月1日之后注册的香港公司,首次利得税报税表会在公司成立满18个月后的首个工作日发出,公司需在收到报税表后3个月内完成申报,无特殊申请不得延期。 2025年之前注册的存量公司,按照其选择的会计年结日(也称埋数日期)对应不同申报时限,符合条件的公司可向香港税务局提交延期申请,延期规则统一由香港税务局每年12月公布下一课税年度的适用标准。
以下为2025/26课税年度的对应申报规则,截至2026年4月该政策无调整,后续变动以香港税务局官方通知为准: | 会计年结日区间 | 法定申报截止日 | 可申请最长延期时限 | | ---- | ---- | ---- | | 1月1日-3月31日(M类年结) | 每年4月30日 | 当年11月15日 | | 4月1日-11月30日(D类年结) | 每年12月31日 | 次年1月31日 | | 12月1日-12月31日(N类年结) | 次年4月30日 | 次年8月15日 | 注:仅年营业额低于200万港元、无关联交易、无离岸经营的小型法团可直接适用延期政策,其余法团需同步提交审计报告初稿作为延期申请佐证材料。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2A条,2025-2026年逾期申报处罚标准如下,后续调整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首次逾期申报的公司,将被处以1200港元罚款;逾期超过3个月的,罚款金额提升至3000港元及应缴税金的5%附加费。 连续两个课税年度未在香港公司利得税申报期内完成申报的,税务局可直接下发估税单,要求公司先行缴纳预估税金,同时可向区域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缴欠缴费用,相关违法记录会同步至香港公司注册处的公司信用档案。
部分市场主体误认为零申报可豁免提交报税表,实践中无论公司是否产生应评税利润,均需在申报期内提交报税表,零申报仅为报税表填报选项,不属于豁免申报的情形。 部分离岸经营的公司误认为可自行豁免申报,根据香港税务局2024年发布的《离岸利润豁免申报操作指引》,仅取得离岸利润的公司仍需在申报期内提交报税表及离岸利润判定佐证材料,经税务局审核通过后方可豁免缴纳利得税,不得自行豁免申报。 2026年4月起正式执行的新规要求,年营业额超过5000万港元的法团,需在申报期内同步提交电子版审计报告及关联交易申报表,纸质材料不再被受理,相关主体需提前调整申报材料准备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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