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管辖权公约全称为《法院选择协议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2005年审议通过、2024年1月1日对中国内地正式生效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统一规则,核心是明确缔约方对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的效力认定,以及公约项下判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标准。
根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2024年12月发布的《<法院选择协议公约>缔约方适用指南》,公约仅适用于商事主体之间签订的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排除消费者合同、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属争议、婚姻家庭及继承类案件的适用。
海牙管辖权公约项下申请承认与执行境外判决的材料,需符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2月发布的《关于适用<法院选择协议公约>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具体包括:
海牙管辖权公约项下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流程如下:

2025-2026年海牙管辖权公约项下申请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2024年11月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修订版)》,按执行金额的0.1%交纳,最高不超过50万元,无明确执行金额的案件每件交纳500-1000元,费用标准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时效为3年,从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提交的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
| 对比维度 | 海牙管辖权公约项下程序 | 普通跨境承认执行程序 |
|---|---|---|
| 审查标准 | 仅做法定情形形式审查,不涉及案件实体争议核查 | 需对管辖权、判决合法性、公共利益等多维度实质审查 |
| 办理周期 | 6-9个月 | 12-24个月 |
| 驳回情形 | 仅包含违反公共政策、管辖协议无效等5种法定情形 | 无明确法定限制,由受理法院自主裁量 |
| 适用前提 | 当事人签订符合公约要求的排他性管辖协议 | 需符合两国签署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要求 |
截至2026年4月,海牙管辖权公约共有38个缔约方,覆盖欧盟27国、英国、美国、新加坡、韩国、澳大利亚等主要商事主体所在地,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尚未加入该公约,涉及两地的案件暂不适用公约规则。
实践中,不少跨境从业者混淆海牙管辖权公约与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的适用边界,三者分别对应管辖约定效力认定、跨境司法文书送达、境外证据调取三个独立的跨境司法环节,规则互不通用,需根据实际需求对应适用。
根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2025年发布的《公约适用效果年度报告》,海牙管辖权公约项下判决的跨境承认执行通过率为92%,远高于普通双边司法协助项下47%的通过率,可大幅提升跨境商事争议解决的确定性,降低平行诉讼带来的时间与成本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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